這些年我們經常聽到民眾感嘆物價高漲,但主計總處所公布的消費者物價指數(CPI)始終是平穩,不動如山,造成兩造之間落差的原因很多,有感覺上的問題、有算術上的問題、還有調查項目上的問題,底下我們一一加以討論。

 

國民經濟在追求所得成長之餘,了解物價變化也很重要,因為一旦物價漲幅超過所得增幅,這便代表人們享有的福祉下滑了,表面上所得增加,實際上購買力是倒退的。

有鑑於此,舉凡食、衣、住、行、育、樂等商品或服務的價格都在物價調查之列,主計總處每月會調查蔬果、雞蛋、成衣、房租、水電、汽油等370項的價格,然後加權平均得出消費者物價指數(CPI)。從涵蓋面而言,小至檳榔、香菸,大至汽車一個也沒放過,可謂詳盡矣,那麼,何以編出來的數字跟民眾感覺有這麼大落差?

我們認為,第一個原因是感覺上的落差,那些三、兩天就會買一次的蔬果一旦上漲,特別有放大效果,而這並非指數有問題。

第二個原因是算術上的問題,CPI是個平均數,是依全國消費結構加權平均,這個全國消費結構未必等於家庭的消費結構,這也怪不得主計總處。

第三個原因是調查項目上的問題,其中占CPI權數高達18.2%的房租是否適合再沿用下去,值得深思。

我們之所以提出這個看法是因為這個占CPI近兩成的房租,已無法如實反映民眾的居住價格,以主計總處所編的房租指數,近6年(101~106年)僅上漲4.1%,然而依內政部編製的房價指數6年來卻已大漲26.3%,這兩者的差距,正是民眾感受的落差,應該考慮以房價替代房租以如實反映人民的感受。我們有四個理由認為必須做此調整:

第一、房租長期與房價走勢背理:依據內政部住宅需求動向調查的資料,全國平均房屋單價於94年至102年大漲70%,而同期間房租僅微升2.5%,再以前述近6年的情況觀察,亦復如此,這說明十多年來這兩項指標走勢已是南轅北轍,我們以房租做為國人居住價格的計算基礎,已嚴重低估,由於其占CPI權數近兩成,這又導致CPI被低估。

第二、付房貸與付房租同為消費行為:主計總處向來認為房子是資本財,買房子不是消費行為,因此房價自不宜進入CPI,而該以房租來反映民眾的居住價格變化。這個說法看似有理,其實不然,今天購屋者通常是向銀行貸款,然後付20年房貸,若付房租是消費行為,房貸為何不是?若房租適宜納入CPI,房貸所反映的房價變化為何不可?依據調查,近6年國內整體貸款負擔率已由31.3%升至38.9%,6年來升幅達24.3%,這個壓在民眾身上的價格變化,已改變了民眾許多消費行為,影響如此重大,實非區區4.1%的房租漲幅所能反映。

第三、國人自有住宅比率高達9成:依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,我國於105年的自有住宅率達89.5%,換言之近9成家庭是住自己的房子,只有區區1成是租屋。這是一個關鍵數字,CPI究竟是要參採1成租屋者的感受?還是反映9成自有住宅者的感受?不言自明。我們當然了解這9成自有住宅者有些已付完房貸,但相信仍有極高比例還背負著沉重房貸。

第四、國際定義仍可彈性處理:經過以上三點論證,多數人應該都會認同以房價、房貸來取代房租,但主計總處應該仍有遲疑,因為他們一直認為這樣做不符國際定義。然而,國際定義並非永遠不變,過去研發支出不算民間投資,如今不是算進去了嗎?過去復出口不算出口,如今不也算出口了嗎?若以遵循國際定義而言,我國迄今公債的定義仍異於美、歐,也不見主政機關有想與國際接軌的意思,顯示這個統計定義仍可自我判斷,實不必畫地自限。

政府統計的目的在於反映實情,各國國情不同,只要大原則不背離國際定義,自可靈活處理。尤其我國高達9成的自有住宅率遠高於美、歐、日等國,他們租屋者多,以租金做為居住價格尚可,我們僅區區1成的比率,硬要以租金來反映居住成本,實在是昧於事實,至盼行政院責成相關單位對此進行研議改編,以讓我國物價指數能更準確反映總體經濟的實況。

(工商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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